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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治报7月15日】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极速体育_必威体育$官网app网站: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根据数据来源和数据生成特征,分别界定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利,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这一分置型结构产权的设计,体现出对传统民法有形与无形财产权制度的升级与突破,也是对现实中数字经济发展实践的真实反映与有力支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的本质要求就是把握规律、尊重规律”,如何正确地理解和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识和尊重数字经济自身的发展规律,构建体现中国本土特色的企业数据产权规则,是亟需研究的重要议题,也是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我国企业数据产权制度的基本构建思路
人类社会的发展从农业社会、工业社会进入到信息社会,并演化至大数据时代,不同社会发展阶段对应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方式不同,其对应的基础社会资源也各不相同:从农业社会的土地到工业社会的动产再到大数据时代的信息数据,从有形不动产、动产逐渐发展为无形物,如数据以及知识产权中的发明创造,不管在任何社会、任何时代,财产法的目的均在于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及充分利用。新时代背景下,数据作为五大生产要素之一登上历史舞台,必然需要法律为其构建合理的资源配置规则以适应社会生活生产的需要,这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在法学领域的体现。
202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极速体育_必威体育$官网app网站: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主张从本国国情出发自主探索法治现代化模式和道理,坚决反对照搬照抄别国模式和做法,这是在总结了历史经验和教训后得出的重要结论。数据产权制度的构建是法治现代化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具体体现,而法治现代化本身“既是一个世界性的历史进程,也是一个具有浓郁民族风格的法治现象……必须联系各自国家特定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历史乃至地理环境的诸方面条件,由此探寻不同国家法治现代化进程的独特性质与特殊道路。”
因此,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我国的企业数据产权制度构建需要跳出传统的民事财产法思维范畴,充分发挥我国现代化法治制度的鲜明特色,立足中国实践、总结中国经验,方能提出具有本土特色的企业数据产权制度的相关构想,既服务于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实践需求,也为世界共同面临的数据产权制度难题贡献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
二、传统民事私法财产权制度对企业数据的不适用性
之所以说要跳出传统民事财产法的固有思维局限,是因为数据作为一类全新的生产要素,的确与传统的财产形态存在迥异差别,导致目前理论界仍然未能对其法律地位达成一致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几种学说如绝对权说、知识产权说、新型财产权说、反对设权说都存在各自的缺陷。而且总体上现有理论研究还是存在对传统私有财产权保护路径予以机械适用的问题,缺乏对于“数据”这一新型法律规制对象在理论和立法模式构建上的有效创新,可能会难以应对私法理论局限的制约和数据应用实践的挑战。
在实践层面看,目前的司法裁判则主要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秘密条款对企业数据进行财产利益的保护,但由于数据客体的特殊性,这两种保护途径也都还存在相应的不足。一是现有知识产权客体范围对企业数据覆盖不足,无法涵摄所有的企业数据应用场景。而且个人数据集合涉及广大人民的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即使能够勉强赋予各个数据主体财产化权益,却难以从国家角度保护数据主权的安全。二是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与数据共享需求的不适应性。商业秘密以秘密性的物理垄断给经营者带来竞争优势,却不符合《意见》中“合理降低市场主体获取数据的门槛,增强数据要素共享性、普惠性”的总体原则和政策方向,甚至有可能诱发各个企业对自身数据设置高访问门槛的行为,使其他不具备大规模数据收集能力的经营者难以获取相关的数据资源,形成头部企业数据垄断而中小经营者甘冒侵权风险非法爬取数据的局面。
传统私法制度不适用于企业数据这类特殊客体的根源在于其所强调的排他性占有与数据准公共性的冲突。首先要明确的是,不管是个人的医疗数据、保险数据、征信数据,还是行程轨迹、购物记录、网络社交等数据,对其进行有效的开发利用都可用于提高社会生活的便利与幸福度,实现市场供给与需求的精准匹配,进而增进人类社会整体的福祉,由此体现出较高的公共利益。其次,数据处于公共领域当中,其公共性是数据产生、创新和再利用的基础和保障,过于绝对的权利赋予会导致数据交易成本的提高,造成数据壁垒。数据市场具有的高创新性、强渗透性、广覆盖性建立在数据的非物质性、非独占性和强传播性之上,强化数据私人占有极易导致扼杀数据流通价值的结果。最后,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既要把握好数字领域的国际合作这一重要纽带,也要高度关注国家数据主权与数据安全问题,绝对化的独占性权利设置甚至可能不利于公共利益的维护。
由于现有的理论并不能为数据产权的制度构建提供有效支持,在实际的地方立法尝试中,立法者从实用的角度出发基本都选择了绕开数据权利定性的问题,只提权益层面的保护,如《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第四条、《上海市数据条例》第十二条等。随着地方立法的广泛尝试与探索,中央层面亟需总结有效的立法经验,优化顶层设计,为我国数据产权的有效保护设计一条自主化的制度构建路径。
三、中国式土地产权制度构建的成功经验与参考借鉴
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出,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过程中,要“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合乎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我国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结构设计是对土地产权制度的一次重大创新和有效探索,体现出了突出的中国智慧,也经受住了实践的检验,具备伟大的历史意义。数据作为互联网时代的重要生产要素,与土地这一传统重大生产要素在客体性质上虽有不同,但也存在制度的相通与传承之处。
回顾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历程,基本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十七届三中全会后的农村土地所有权与承包权两权分离改革,这一改革通过赋予农民长期的土地使用权这一形式将所有者权益有效落在实处,解决了土地利用的效率提高和收益分配问题,调动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第二阶段则是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后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在201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发生分离,这是我国农业生产关系变化的新趋势”。随后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极速体育_必威体育$官网app网站: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首次明确提出“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和放活土地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改革方案,以适应新的时代发展需求。
从土地“三权分置”的改革经验来看,制度设计成败的关键在于三项权利之间能否达到有机协调、共同促进各方利益平稳的目的。数据产权结构设计中同样要考虑国家、企业与个人的三方利益平衡,具体来说:数据资源持有权体现出用益物权性质,是对数据权属收益配置的一种表达方式,能够解释国家与企业之间的法权关系,体现了企业数据的私人属性,并保障企业对数据的成本投入得到回报,激励数据产业发展,维护企业数据开发利用的权益;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则是数据利用和流通领域的基本权利,是实现企业数据商业价值的基本途径,数据加工使用权的构建应服务于数据要素潜能发挥的需求,而数据产品经营权则是建立数据服务与交易市场的核心权利。
四、自主构建我国本土特色化企业数据产权规则的具体建议
数据处于不断的流通过程中,因此不宜采取静态化的确权思路,而应根据企业数据的流转阶段进行数据权利的“场景化”权属配置,厘清不同应用场景下各方主体的核心利益,按不同场景中的要素贡献合理赋予数据处理者进行自主管控的权益。
具体而言:在数据形成阶段,要充分贯彻知情同意原则的落实,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障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合法权利的实现。在数据处理阶段,应明确原始数据持有者不仅享有数据资源持有权,还具有数据加工使用权,以支持企业自身运营、提供基础服务。而对于投入了实质性劳动达到数据增值且具有一定规模的数据集合,企业也应享有收益以及排除他人无条件使用等权利。在数据利用阶段,基于数据的准公共性,应当保障除原始数据持有者之外各个市场主体也具有合法获取数据集合并加以利用的可能性。因此,需要建立数据处理者许可他人利用数据或数据衍生产品权利的制度,使市场中各方有平等地获得数据加工使用权的法律依据。在数据流通环节,则要注意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数据转让逐渐从一对一的单个交易逐渐转化为一对多的模式,需要进行交易规则的更新与适配。基于数据资源的准公共性,在制定数据交易规则的过程中,政府部门或者是第三方监管机构与私营企业达成合作,制定标准化、可重复使用的数据获取条款(类似数据信托条款)是一个比较可行的方案。
【作者系江苏省知识产权法(极速体育_必威体育$官网app网站)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本文来源:江苏法治报https://jsfzb.xhby.net/pc/layout/202507/15/node_A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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